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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印发化工行业规范化管理办法,涉化工企业管理、化工园区认定等

2025-04-09 16:43250

近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印发《江西省化工行业规范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管理,优化化工行业结构,提升化工行业绿色发展和安全发展水平。


江西省化工行业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和高标准保护,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和《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企业管理,以及化工园区的设立、认定、调整、复核、退出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本办法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符合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要求的化工园区。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建立健全″江西省化工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发展涉及的重大问题。


江西省化工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督促推动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等相关职责。


第二章 化工企业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化工企业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做好辖区内化工企业监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企业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石化化工项目需严格贯彻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一般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同一开发区内,不超过2个生产厂区的化工企业(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存在且隶属同一独立法人),可整体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化工重点监测点扩大范围的,应当通过重新认定;扩大范围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相邻区域,所建项目应是技术水平国内先进、经济效益前景良好、原则上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的石化化工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项目。


第九条 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同一开发区内生产运行所需的工业气体项目可作为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 化工园区外未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更新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已达到二级;

(三)在原址上进行,可进行部分生产装置(设施)的改造提升,主要产品产能不得超过被替换产品的产能;

(四)产品更新项目不得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不得新增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光气化等六类危险化工工艺,不得新增一、二级重大危险源;

(五)原则上更新后的产品与被替换产品应属于《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同一小类。


第三章 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的设立,按照《江西省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24〕8号)执行。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的认定,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认定化工园区的″四至″范围,不得随意修改、突破。


第十四条 认定化工园区进行扩容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成区面积达到可利用面积的85%及以上;

(二)有关亩均效益指标达到省级开发区扩区条件;

(三)近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

(四)原则上须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

(五)扩容区域与原认定化工园区相邻或相近。


第十五条 认定化工园区扩容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符合扩容基本条件的,由园区管理机构按隶属关系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认定化工园区扩容基本条件开展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认定化工园区扩容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相关材料后,分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按照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的职责分工自行组织材料审核或现场审核,于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给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同意扩容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均出具同意意见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化工园区扩容区域面积和″四至″范围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公布。


(五)批准扩容的认定化工园区应在2年内申请复核,通过复核前,扩容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含试生产)。2年内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逾期仍未通过复核的,本次扩容终止。


第十六条 认定化工园区缩小″四至″范围的,由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七条 认定化工园区的复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组织,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部门按照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的职责分工,就各自负责的领域分别开展复核。重点审核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管理制度、安全环保、消防及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认定化工园区的复核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认定化工园区应于通过认定或上一次复核满5年之日前三个月内开展自评,并于1个月内将自评报告报送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部门。


(二)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部门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组织完成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至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同意通过复核的应当说明理由。所有化工园区认定工作部门都同意通过复核的化工园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


(三)复核不合格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由省直各相关主管部门自行下发整改通知,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省直各相关主管部门对化工园区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至联席会议办公室。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四)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的处理建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退出管理的对象包括园区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主动退出化工定位、未通过认定、未通过复核被取消认定资格等三种类别化工园区。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的退出管理按照下列要求开展:


(一)化工园区因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主动退出化工定位的,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并依法依规妥善做好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二)化工园区因未通过认定或未通过复核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应于2年内对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完成建设或整改,并提出认定申请,仍未通过的,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并依法依规妥善做好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整改期间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2年内未提出认定申请的,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


(三)公告取消化工定位的化工园区,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认定化工园区需要更改名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更名,更改后的名称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力量,配齐专业化人才队伍。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来源: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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