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在杭州召开的《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宣贯座谈会上获悉,浙江省实施十余年来首次修订的《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30日,浙江首次出台《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受气候变化、耕作方式改变等多种因素影响,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呈多发、频发态势,为应对新的病虫害防治形势,提高病虫害防治能力,2024年7月26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将浙江病虫害防治工作中行之有效的作物健康理念、统防统治、化学农药定额施用等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并对实践中存在的植保体系不完整、专业化防治组织服务能力不强、植保无人机施药不规范等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将推动浙江植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条例提出,病虫害防控要树立作物健康理念,倡导由″治已病″向″防未病″转变,要求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认定时,应当将农作物对其主要病虫的抗性作为重要指标,以此提升作物″自身免疫能力″;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耕作制度和加强田间管理,提高农田生态系统自然控害能力;建立农药减量增效机制,推行化学农药定额施用制度,强化病虫监测、推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应用,推动建设全生命周期的作物健康管理体系。